村级换届选举值得注意和重视的几个问题
影响2008年村级换届选举顺利进行的因素很多,大到选举办法的制定,小到选票的发放,任何的差错和纰漏都可能造成选举的失败。归纳起来,以下几方面要特别引起重视和注意:
1、选民的确定和公布。选民的确定上需要注意二类特殊对象:一是农嫁居、农嫁农。这类对象近几年受工业化、城市化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推进,加上新户口政策的实施,一些人即使出嫁也不愿把户口迁出,导致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现象大量增加。此类对象人数多、成分复杂,必须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加以区别界定,原则上应充分考虑其履行村民义务、享受集体经济分配等权利情况。二是服刑人员和在读大中专学生。以户口仍在本村的未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要依法予以登记,户口未迁的大中专学生也应保障其民主权利。选民名单要认真检查核实,防止错登、漏登,确保公告上的姓名与其本人的身份证相一致。对同名同姓者必须加以区别,或注明组(队)别,或区别大小。如上届换届选举中,我县花桥镇下洋毛村在选民名单公布中没有将同名同姓的“毛必志”进行有效区别,导致选举结果无法确认,即便是一参选人数次表示无意参选,最终还是被省民政厅裁定选举结果无效,该村不得不重新组织选举。
2、选举办法的制定。选举办法必须在符合《村委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不能超越或违背法律。当出现法律规定与村俗相冲突时,必须正确加以引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的加以纠正,不能听之任之,否则都有可能导致选举争议甚至失败。上届换届中,横渡镇东屏村在制定选举办法时,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用流动票箱取代固定票箱,明显违反《组织法》有关规定。由于制止不力,导致选举时其中一个流动票箱的票数与实际投票人数不符,双方候选人为此激烈争吵,险些酿成群体性斗殴事件,选举被迫“流产”。健跳镇岙口村没有按法律要求对同名同姓的两位候选人在选举办法中进行区分界定,而是双方私下签订个人协议,同意填写该姓名而未进行标注的选票全部认定为一方所有。选举结束后,得票低的一方立即反悔,要求将这部分选票归己方,双方争执不下。鉴于双方个人签订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整个选举作废。
另外,选举办法的内容要详细全面、表述必须准确规范,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更不能前后矛盾。上届选举中,浬浦镇里宅村的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只要指向明确,同音异字、别名、小名都算有效,但选票上的说明要求填写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这是明显的前后矛盾。选举结束后,候选人“陈道进”得票过半,但其中有几张选票填写的是“陈道镇”,假如剔除这几张,陈道进的得票恰好不能过半。为此,双方候选人都依据不同的规定从己方有利角度争论不休,县镇两级裁定选举结果无效,对此,陈道进不服,连续多年上访至省市有关部门,造成较坏影响。
3、委托的办理。委托办理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村的形式、要求都不尽相同,是一个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对整个选举能否顺利进行影响极大。委托办理有时间上的限制,既要保证选民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又要在正式选举前的一定时间内予以截止,便于选举委员会公告核实。办理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人签字,而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究竟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还是复印件,基层争议较大。从法律上理解都可以,但从几届的实践来看,采取复印件容易出现“一囡嫁几郎”的现象,存在多头委托问题,同时复印件也容易在选举前被某一方参选人全部兜走,从而引起选举争端。上届海游镇下谢村选举中,全村大部分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选举前10天左右就被一方候选人收走,引起另一方候选人的强烈不满,要求更改选举办法。因此,尽管提供身份证原件比较麻烦,但相当部分村还是选择这一方式。从委托办理的要求上,一是委托人原则上必须本人到选委会办理,确实无法到场的,在村选委会同意后,才可以采取书面委托的形式,并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二是杜绝户内领票现象,户内领票也必须事先办理委托。上届选举中,海游镇外俞村、珠岙镇上胡村就因为兄弟、夫妻之间意见不一,一方在未办理委托手续情况下私自领票,被另一方否决,不但导致了选举失败,而且加剧了家庭矛盾。因此此类问题必须事先明确,避免节外生枝。
4、选举方式的确定。选举方式分为有候选人海推直选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两种。上届换届选举中,采取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村大量增加。究其原因:一是外出人口多的村,典型的如横渡一些村,村民回乡参选误工费时,怕麻烦;二是小数村干部贪图简便;三是少数矛盾尖锐、竞争激烈的村,为减少候选人面对面“对抗”,采取相对隐蔽的无候选人选举方式。从理论和实践上看,无候选人选举简便易行,选举成本相对较低。缺点是没有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当选人的素质相对难以保证,而且一次性成功率较低,村委会成员往往难以足额。因此在确定方式上,对重点村、大村应本着慎重的态度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对外出人口多的山上村、小村采取无候选人一次性选举较为合适。海游镇在上届选举中除一村外全部实行有候选人选举方式。
5、选举场所、代写选票及其它。选举场所的选择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上届选举中海游镇下谢村在确定选举场所时,一方候选人要求设在村祠堂,而另一方则要求设在村小学,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由镇里专门在村操场上搭设了一个选举会场,双方才接受。对此,镇村两级要做细思想工作,达成共识,否则乡镇的压力将十分巨大。选举会场要严格按要求设立单独写票间,分发和填写选票期间,坚决杜绝闲散人员进入。另外,要认真对待代写选票问题,《村委会组织法》对此规定比较简单,在代写人数上没有明确,实践中只要委托人愿意,代写人的代写数量可以不受限制,这一做法往往导致竞选双方的冲突,造成选举混乱。我县的普遍做法是尊重法律,在规范会场秩序前提下,只要委托人意图明确,代写人的代写数量不受限制。再一个是选举起止时间。选举工作人员宣布选举正式开始时,必须同时宣布以某一记时器为准,防止出现选举结束时因钟表不同而出现差异,使选举结果无法确认。几届来的选举都曾出现此类情况,需引起重视。
6、会议的合法人数。选举会议的合法人数问题,在村委会和党组织换届选举中都有表现。村委会选举主要表现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上届小雄镇五支岙村共推选产生村民代表34名,而34名代表分属两个派别。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村选举委员会时,两派推选出来的人员票数刚好相等,都不能过半,使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成立,导致该村的换届选举工作迟迟不能启动。类似五支岙村的极端例子不多,但村民代表中存在激烈的派性是不争的事实,为此,乡镇党委必须做细工作,超前谋划,要动员尽量多的高素质党员进入村民代表队伍。合法人数问题在党组织选举中表现尤为突出,各个乡镇都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主要表现在派性对等和缺席会议两方面。派性对等指支部内派性力量对等,候选人得票不能过半,选举无结果。缺席会议指一派力量预计在选举中无法取胜,便故意不参加会议,导致选举因达不到合法人数而无法召开。对上述情况,上届选举中县乡两级采取提前发公告,对故意不参加会议的党员不列入应到会人数,以及临时割转组织关系等办法,收到了较好效果。因此,对这种无组织无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创新纪律和组织处理手段,绝不能姑息迁就。
7、快速的信息反馈和纠错机制。村级换届选举中,各种问题会大量产生,产生问题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建立快速的信息沟通反馈制度。从几届换届选举情况来看,选举中出现问题的,往往是选举工作人员马虎大意,责任心不强,凭经验和感觉处理问题造成的,在碰到一些一知半解的问题时,没有及时向上级沟通请示,自行其是,酿成事故。因此,县乡两级在换届选举中必须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联系。乡镇党委在加强选举工作培训的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责任心不强、问题汇报不及时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日汇总分析制度,加强与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当天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疏理分析,举一反三,指导下一步工作开展。县里的组织、民政、人大、信访等业务主管部门在处置问题时要加强联系,答复口径要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公安部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换届选举中应主动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自身信息灵敏的优势,及时掌握动态;对选情非常复杂、有混乱迹象的村,要及时组织力量维持选举会场秩序。(海游镇 三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