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抓好清明节的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2008年3月20日至4月14日。
二、戒严区域:林区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
三、在戒严期内,凡进入戒严区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七大禁令”: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烧纸钱、点蜡烛;
(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五)严禁野炊,在野外烤火、玩火;
(六)严禁进山狩猎;
(七)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四、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政纪责任。
县长:李 浩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