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 记 忆
最 新 评 论
专 题 分 类
最 新 日 志
最 新 留 言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友 情 连 接
博 客 信 息


 
[原]村规民约
[ 2008-7-4 9:57:00 | By: 南泥湾 ]
 

为了加强全村“三个文明”建设,更好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持全村稳定团结,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综合管理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村气。

第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搞宗派和帮派,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和村正常办公秩序。

第四条、        严禁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节约用电、用水,服从村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严禁野外用火,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凡未经村委或森林防火巡查员批准的野外用火者,按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处以5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本村的户主应及时向村治保委员会汇报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在本村暂住、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持有户口暂住证明、计划生育流动管理证明方可入住出租房屋,无证者要及时通知外来人员补办有关手续。同时,外来人员必须服从本村规民约,严禁非法同居、未婚非婚怀孕、非婚生育,否则接受处罚。

二、户籍变动管理

第七条、        外籍人员要求迁入本村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永远不享受本村任何集体福利待遇。

2、            迁入前须经村集体研究方可迁入。

3、            必须自觉遵守本村的村规民约。

4、            如今后建立石门社区,户口归社区管理。

第八条、        凡本村村民的女儿户,须入赘女婿的,只准一个女婿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凡本村妇女嫁出外村,户口已迁出的,一律不再享受本村的任何集体福利待遇。户口尚未迁出的,本人可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但其子女及配偶一律不享受本村任何集体福利待遇(包括子女的户籍已落实本村的)。

第十条、        凡本村村民已出境国外的人员,除外国籍外,其享受的福利待遇,由村组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凡本村有离婚、丧偶的再婚村民,其配偶或配偶再婚前所生的子女是否享受本村村组的福利待遇,参照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视具体情况,由村组另外协商确定。享受待遇未经村组确认而户籍迁入本村的,一律按第七条处理。

三、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二条、             孕环检对象:每年必须自觉参加一年两次的孕环检(每年3月份9月份),并且要到镇指定的地点孕环检。一次不参加或村服务员已通知三次还未按时参加孕检的,取消本人当年村组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早婚早育对象:未按规定处理的,全家3年不享受村组的一切福利待遇(家人指早婚早育夫妻双方及所生子女)。

第十四条、             计划外二胎或多胎生育对象:其所超生子女一律不享受村组的一切福利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节育措施者,其夫妻双方不得享受村组的一切福利待遇。直至处理、落实节育措施方可恢复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应结扎未结扎、应放环未放环对象(除计划生育部门及医院出据的有效医学证明外):本年度全家不享受村组的一切福利待遇,直至落实结扎、放环措施后第二年方可恢复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村民,其子女在14周岁前所享受的待遇按省、县、镇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四、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各家各户、房前屋后、院内院外要保持清洁。及时清除暴露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放物。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楼上垃圾要实行垃圾入袋化。不准乱投乱放,按规定提放在村内定点的垃圾桶内。

第十八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为保持街道畅通,道路、街道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

第十九条、             严禁垃圾回收公司和人员进村入户居住,不准出租房屋给他们或为他们提供场所。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过去制定的村规民约终止使用。本村规民约未涉及到的问题,由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Re:[原]村规民约
[ 2008-7-4 16:16:58 | By: smycjy ]
 
欢迎你加入新农民博客村,顺便问一句泥湾新村是哪个县哪个镇的?
 
 

发表评论:

    大名:
    密码: (游客无须输入密码)
    主页:
    标题: